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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息公告

中華民國橋藝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(2022-09-25)

中華民國橋藝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111年05月18日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並經理事長核可實行

一、依    據: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(集)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。

二、目    的:中華民國橋藝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落實培(集)訓制度、發揮培(集)訓功能、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 提昇訓練績效,爭取國際參賽佳績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三、適用對象:經本會選拔機制所選出之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。

四、適用期間:各國際賽事教練及選手自選出後,名單經選訓委員會通過起至該賽事比賽結束。

五、訓練實施:教練應依規定確實執行訓練計畫及建立各項資料。

          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,應配合規定記載訓練心得供查核。

六、生活管理:教練及選手均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,不得有任何逾越法紀之行為。

          教練應遵守職業道德,選手應遵守規定並重視個人形象,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

          員(註)之輔導。

          註:相關人員係指本會理事長、秘書長及理事長指派之人員

七、行為規範:

(一)教練及選手應遵守之通則:

  1. 教練與選手均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、國訓中心與本會所訂定之各項規定。
  2. 教練與選手應配合訓練計畫,如無法參加訓練計畫所訂之各種訓練、講習或指定之活動者,均須於三日前請假,若有需要代理人者需提供人選。
  3. 如因特殊情況臨時請假,須另提供詳細書面說明。
  4. 本會教練及選手應彼此尊重;不應於公開場合或社群網路,公開批評毀謗或任意向外界散播不實言論,損害本會或個人聲譽。
  5. 不得於公開場合行為脫序,大聲咆嘯、使用暴力或言語威脅恐嚇他人者。
  6. 不得違反個人行為規範,屢次挑釁其他人員、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。
  7. 不可使用違禁藥品、嚴重違法、公然酗酒、使用運動禁藥、或有賭博、詐欺、背信、不當傳銷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,經查屬實者。
  8. 選手練牌及比賽時必須服從裁判判決,本會訂有完整申訴管道,選手遇有問題或糾紛,一律經由教練或隊長、循正式管道申訴。若有不服,擅自於賽場散播不當言論、批評、暴力或各種有製造糾紛嫌疑者,不論有無造成傷害損失,均屬違紀。
  9. 不得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(集)訓者。

10.不得變賣或使用本會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。

(二)教練如有下列情事,經本會證屬實者,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:

  1. 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,致績效不彰者。
  2. 無故不參加本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、相關培(集)訓會議或活動者。
  3. 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(輔)導,推諉瀆職者。
  4. 選手嚴重違反國家法律、使用運動禁藥、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,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。

(三)選手行為規範:凡有以下之行為,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警告或退訓等處分。

1. 參加選拔賽獲選國家代表隊,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。

2. 未經本會核准,無故不參加本會安排之各項訓練或活動;或於比賽期間任意棄權,而無正當之理由或提出說明者。

3. 於培(集)訓期間,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。

4.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,擅自離開者。

5. 意圖干擾其對手進行比賽(以無禮之言語批評對手,向其對手發出聲音或做出任何非理性之動作等)。

6. 不服從賽會裁判之判決,慫恿其他人起哄,企圖破壞比賽秩序者。

7. 如有規定須穿著統一制服時,應著由國家或本會所提供之制服。

八、附 則:

(一)教練、選手應配合本會核定之督(輔)導相關人員執行既定之考核、輔導、支援等作業。

(二)教練有正當理由者,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辭職,送本會認可。在本會核准其辭職前,教練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。

若為參加亞奧運培訓之教練需送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辭職。在國訓中心核准其辭職前,教練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。

(三)選手有正當理由,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訓,經教練團及本會認可。在本委員會核准其退訓前,選手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接受訓練。

若為參加亞奧運培訓之選手,需送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退訓。在國訓中心核准其退訓  前,選手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接受訓練。

(四)培(集)訓有關會議應由總教練彙整分析相關問題,代表出席本會報告,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席時,應事先請假,並委託適當教練人員代表出席。

(五)於訓練過程所遭遇之問題,統由負責教練(或總教練)彙整後提報本會尋求解決。

(六)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,得由本會邀請相關委員會共同審議後,暫停或停止其下列權益:

  1. 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。
  2. 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、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。
  3. 尚於服兵役期間遭退訓者,立即辦理歸建。

(七)教練、選手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,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適時處分。

九、本要點經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,理事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