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橋藝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(2022-09-25) | ||
中華民國橋藝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 111年05月18日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並經理事長核可實行 一、依 據: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(集)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。 二、目 的:中華民國橋藝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落實培(集)訓制度、發揮培(集)訓功能、 提昇訓練績效,爭取國際參賽佳績,特訂定本要點。 三、適用對象:經本會選拔機制所選出之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。 四、適用期間:各國際賽事教練及選手自選出後,名單經選訓委員會通過起至該賽事比賽結束。 五、訓練實施:教練應依規定確實執行訓練計畫及建立各項資料。 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,應配合規定記載訓練心得供查核。 六、生活管理:教練及選手均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,不得有任何逾越法紀之行為。 教練應遵守職業道德,選手應遵守規定並重視個人形象,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 員(註)之輔導。 註:相關人員係指本會理事長、秘書長及理事長指派之人員 七、行為規範: (一)教練及選手應遵守之通則:
10.不得變賣或使用本會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。 (二)教練如有下列情事,經本會證屬實者,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:
(三)選手行為規範:凡有以下之行為,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警告或退訓等處分。 1. 參加選拔賽獲選國家代表隊,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。 2. 未經本會核准,無故不參加本會安排之各項訓練或活動;或於比賽期間任意棄權,而無正當之理由或提出說明者。 3. 於培(集)訓期間,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。 4.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,擅自離開者。 5. 意圖干擾其對手進行比賽(以無禮之言語批評對手,向其對手發出聲音或做出任何非理性之動作等)。 6. 不服從賽會裁判之判決,慫恿其他人起哄,企圖破壞比賽秩序者。 7. 如有規定須穿著統一制服時,應著由國家或本會所提供之制服。 八、附 則: (一)教練、選手應配合本會核定之督(輔)導相關人員執行既定之考核、輔導、支援等作業。 (二)教練有正當理由者,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辭職,送本會認可。在本會核准其辭職前,教練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。 若為參加亞奧運培訓之教練需送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辭職。在國訓中心核准其辭職前,教練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。 (三)選手有正當理由,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訓,經教練團及本會認可。在本委員會核准其退訓前,選手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接受訓練。 若為參加亞奧運培訓之選手,需送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退訓。在國訓中心核准其退訓 前,選手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接受訓練。 (四)培(集)訓有關會議應由總教練彙整分析相關問題,代表出席本會報告,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席時,應事先請假,並委託適當教練人員代表出席。 (五)於訓練過程所遭遇之問題,統由負責教練(或總教練)彙整後提報本會尋求解決。 (六)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,得由本會邀請相關委員會共同審議後,暫停或停止其下列權益:
(七)教練、選手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,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適時處分。 九、本要點經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,理事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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